人資招募時避免犯錯受罰的面試技巧,專家帶你解讀就業服務法第5條 – 菲大專欄|Femas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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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招募時避免犯錯受罰的面試技巧,專家帶你解讀就業服務法第5條 – 菲大專欄|Femas HR

前幾天一位客戶老闆轉發一則關於面試的媒體報導給我。

「面試不能問星座、血型、婚姻,這也不能問,那也不能問,那還面試幹嘛?」

 

關鍵是有歧視的事實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明定: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首先,我要說的是:違反此條法令的關鍵在最後四個字「予以歧視」,也就是有「歧視的事實」!什麼是「歧視的事實」?就是以上述條件為由而不錄取。這就像酒駕是違法,但不是禁止喝酒的道理是一樣,如果錯誤解讀此法,那麼面試時連出生日期都不能問了!所以,根本不需要無限上綱、因噎廢食!

 

哪些條件是與工作無關

更有甚者認為只要跟工作無相關的都不能問,請問哪些條件是跟工作無關?誰來決定哪些條件與工作無關?絕對是雇主公司,不是求職者吧!各種工作職缺有不同的條件需求,除了需要專業技能和相關經驗外,有的還要考量主管的管理思維、工作環境特性等。

我在30歲時幸運獲得第一個經理職的工作,上班一陣子後問總經理,我的經驗只有幾年且沒做過主管,為何錄用我?他說因為所有應徵者中,只有我的年紀比他小!

招募實務上,有些求職者對於其所期待的工作職缺很在意,面試後會主動積極詢問狀況:

    「X小姐,您好,您說三天後會決定,請問現在我有被錄取嗎?」

    (這種積極的求職態度想必會讓大多數人資讚嘆!)

    「抱歉,您的優異資歷不符合這個職缺的需求,主管選擇其他人了,我們已把你的履歷列入公司人才庫裡,以後有適合的職缺會再通知您!」

    (萬無一失的制式化回答,等待完美的結局。)

    「我有多年的專業經驗,薪資要求也不高,怎麼會沒被錄取呢?」

    (人資的真面目要出現了!)

    「這是部門主管的決定,我們只是聽命行事。」

    「那我可以不可直接問部門主管,面試那天我們談得很愉快,他也稱讚我很專業、很適合這職缺。」

    「呃~主管現在沒空。」

    「那他何時有空?我再打給他。」

   一個原本反覆重演的招募完美結局,變成一個無言的結局…..。

 

求職者的感受才是面試技巧的重點

除了上述不得有歧視的規定外,就業服務法第五條還明文規定了六大項應遵守的事項,在此不予贅述,僅就實務執行面提出幾點淺見:

 

一、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個人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很多公司會在面試時要求求職者填寫一份資料表,這幾年越來越多人強調個資法和就業服務法,不願意提供一些他認為與工作無關的資料。先姑且不論公司這資料表的內容,如果你是人資,遇到這樣的求職者,會如何處置?當然,不要勉強求職者當場要完整填完,他填多少算多少,接下來的作法,相信大家都心照不宣。

在此,強烈建議有些事真的不要在面試過程主動問,包括是否懷孕、性傾向等較敏感的問題,除非求職者主動說明。

 

二、營造輕鬆的面試氣氛:

我在之前的文章 是不是尊重員工的好公司,從二個地方就能看出來! 提過招募要尊重求職者,求職者對面試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身為主人的公司雇主,要盡量營造輕鬆自在的面試過程,特別是面試官的面試技巧,同樣的問題有不同的問法,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提到的那些條件,如果職缺條件真的需要了解,不要直接了當地以詢問方式,可以用委婉迂迴、輕鬆聊天的方式,讓求職者願意提供說明,如果求職者拒絕回答,自然就不要追問下去,更不能以不提供或不回答就無法錄取之類的話語。

 

三、不錄取通知及回答方式:

誠如上面提到的有趣案例,打破砂鍋問到底的求職者,並沒有不妥之處,那是他的主動積極態度和自信表現,人資也不一定真的清楚部門主管的錄取標準,故人資在回答時不需要隨之情緒起伏,只要溫柔地回答公司已錄取他人即可,無論主管不錄取的原因為何,均不須多言。

再則,有些公司會用人力銀行或公司的制式回覆版本e-mail給未錄取的求職者,這是很好的機制,能讓求職者不必一直等待,感覺公司是一家制度的公司,但回覆內容如果有「您的履歷會列入我公司的人才庫」之類,如果你公司沒有真正的人才庫機制,或是即使有,也都是束之高閣,每次新職缺還是重新在人力銀行刊登或撈人才,建議就不要再用這樣虛情假意的回覆了。

 

有些事能做不能說

招募作業有很多相關法規要遵守,特別是在招募資訊的揭示方面,包括月薪四萬元以下要揭示薪資範圍、不能寫「享勞健保」(因為勞健保是員工基本權利,不是福利)、不能寫「限」XXX(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列之條件)等等。

但職缺需求確實必須考量某些條件時,在過濾履歷表時就應該先根據需求主管的條件做初步篩選,(各人力銀行提供企業的人才搜尋機制就有各種篩選條件),面試錄取決策時,以需求主管的錄取決定即可。如果公司倉庫要一個身體強壯的男性員工搬運重物,你會跟老闆說這樣是性別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嗎?有些事,能做,不能說!

 

本文獲轉載授權自菲大的人資私房話

菲大,菲利普(宋克家),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上承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資深顧問)以及 Femas 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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