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職災保險,還
需留意
雇主責任
需留意
工作造成的傷害
員工因執行職務而造成傷害
工作罹患的疾病
員工因執行職務罹患疾病,並經專業醫生 診斷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核認定
員工上下班產生的事故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 作場所,或因從事 2 份以上工作,往返於就 業場所之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
面對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可能仍不足夠!
- 雇主為員工投保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計算保費,同時抵充日後雇主可能面臨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如雇主未依員工實際受領工資足額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高薪低報不僅違法,更將導致雇主自行負擔各項補償責任。
- 如員工實際受領工資已高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上限,逾越之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將無法抵充,建議雇主可透過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且保險費由雇主直接支付,以轉嫁潛在且高額之補償責任。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於填補職業災害醫療費用時無法足額抵充,包含第一年的前3天不給付與第3個月~第二年採70%折算醫療費用補償,此時中間之差額亦可由雇主透過商業保險轉嫁補償責任,或由雇主自行承擔支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與職災補償責任差異 註1
工資補償第4天~第2個月
註2
工資補償第3個月~第2年
工資補償第3年起
註3
失能補償
註4
死亡補償
註5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部分
工資補償第4天~第2個月 註2
勞
100%
工資補償第3個月~第2年
勞
70%
雇
30%
工資補償第3年起 註3
雇
40個月
失能補償 註4
勞
1.5~60個月
死亡補償 註5
勞
45個月
超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部分
工資補償第4天~第2個月 註2
雇
100%
工資補償第3個月~第2年
雇
100%
工資補償第3年起 註3
雇
40個月
失能補償 註4
雇
1.5~60個月
死亡補償 註5
雇
45個月
註6
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雇
雇主給付
團體保險的優點
透過小額預算,預防與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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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註1
員工因職業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註2
員工第一年工資補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於第4天起方可請領,故不含前3天。
註3
員工如果於醫療期間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金額予以補償;如果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並審定員工 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註4
員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付失能補償。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加給付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約60個月),最低為45日(約1.5個月)。
註5
員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身故時,雇主應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同時還必須給付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註6
資料來源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相關給付說明以該網站或政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