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2020年,面對勞檢,人資該準備那些東西?|FemasHR
近幾年,政府勞動檢查單位的稽查強度與密度不斷增加。光是2018年至2019年,專案檢查的數量就從1800家提升至8000家,數量與強度絕對令企業界咋舌。而人資身處勞資關係不斷調整的當下,除了應清楚認知「勞工的權益愈來愈有保障」以及「人資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更要打起十二萬分的精神,來面對2020年每一間企業都可能碰到的挑戰-勞檢。
那...面對勞檢,人資該準備哪些資料?
勞檢來臨,人資該準備哪些資料呢?
依據勞動部的「一百零八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內文中提到的「監督檢查重點」,總共羅列了十七項:
誠然,各企業的業態不同,但(一)勞工名卡、(二)勞工出勤紀錄,以及(三)勞工工資清冊。可說是非常基本的勞檢重點資料。因為囊括了勞工成員、勞工工時多長、勞工薪資多少。
所以,企業在面對勞檢時,也應特別注重上述三種資料。同時,我們也別忽視-《勞動事件法》於2020年元月即將上路,人資們要有清楚的認知,「光有資料還不夠,還必須準備合乎法規的資料。」
以下,將針對最重要的三項勞檢資料作介紹。
一.勞工名卡
此外,企業在記錄勞工資料時也未必取名為「勞工名卡」,一般企業常見的「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履歷表」其實就是勞工名卡。而勞工名卡彙集成冊,方便檢閱查核,就是所謂的「員工名冊」。至於要以實體文件還是電子化紀錄,法律並無特別規定。只要資料詳實、呈現清楚即可。
不過要特別注意-「員工名卡必須保存員工離職後五年」。如果是以實體文件保存且人員流動率高的公司,人資就得多費心整理人事資料了。
二.勞工出勤紀錄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很多企業的出勤紀錄只記載至「小時」,這樣就會被開罰。除此之外,出勤紀錄如果沒有標明詳細時間,僅以「打勾」等符號帶過,一樣不合法。還有,依法「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員工跟公司要求相關資料可說是於法有據,人資可不能拒絕。
最後,法令明文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所以就如同員工名卡,人資一樣要保存五年。不能因為員工離職就馬上把資料銷毀。
三.工資清冊
工資,涉及企業成本以及員工的勞力,勢必會成為雙方聚焦的重點。
在《勞動基準法》第23條具體羅列「工資清冊」應包含的內容: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至於工資清冊是手寫、mail或是系統紀錄,法律並無特別規定。但重點在兩個地方,第一個是面對勞檢稽查或、是勞工有備份參閱需求時,
人資可以迅速拿出資料。
第二個就是金額的項目都應詳細載明。如勞工對款項數目不服,或認為該筆款項應列入「經常性給與」時。人資就能舉出扎實的反證。再次提醒各位人資,明年《勞動事件法》實行後,無論是針對「工時」或「工資」的舉證都將落在人資身上。千萬不可輕忽!
而且,如果資料有缺漏,人資絕對「不要」偽造紀錄,一經查明,就已經不是《行政法》的範疇,而是《刑法》的「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為了逃避罰鍰而出此下策,企業與人資遭遇的傷害,絕對是得不償失。
撰文:Aguo(鋒形科技 / 行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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