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年終獎金5大要點與發放規定,瞭解管理規章,避免觸法及引發勞資爭議|Femas HR
剛過完2023元旦連假,除了尾牙、春酒與過年假期之外,大家最關心的就是年終獎金!這是很多求職者選擇公司、既有員工考慮是否轉職的關鍵因素。企業也忙著結算年度盈餘,評估新年度發放年終獎金的能力,但年終獎金並非只是發放獎金這麼簡單,依照法規明文規定,可以免於企業遇上與年終獎金有關的勞資爭議,讓我們從法律層面來討論年終獎金與相關規定吧!
目前與年終獎金有關的法律
一、《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二、《公司法》
《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簡單來說,若企業與員工符合《勞動基準法》提到的「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及「無過失」三個要素,雇主就應該發放獎金或分配紅利。而《公司法》則是規定,公司可以自訂章程設定員工酬勞分配的規則,再經董事會及股東會後發放。
但依據過往的勞資爭議經驗,勞動主管機關與法院對於年終獎金的認定標準不一,且有函釋認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提及的「獎金」,與我們民間所說的年終「獎金不同」。因此年終獎金目前在法律上較模糊,勞資雙方協商是最佳處理方式,若發生爭議,則視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有無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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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比較合適?
2023年過年特別早,1月20日(五)就開始春節假期,一直放到1月29日(日),總放假天數長達10天之久。企業為了讓員工開心過年,通常會選擇在1月初或中旬發放,或是跟當月薪資一起發放。也有外商企業將年終分成兩筆,在年初與年終各別發放,每間公司的規定都不太一樣。如前段提到,有關年終獎金的規定目前仍處於模糊階段,若想知道公司確切的發放日期,建議直接詢問財務或人資,才能得到最準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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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如何計算?
一、全公司相同
二、依照職等/職級發放
三、依個人績效發放
四、綜合評估(職等+績效)
目前法條並未規範年終獎金的計算,業界大部分企業使用綜合評估方式,透過員工的職等結合績效,計算出年終獎金金額。計算方式通常是經由企業內部高層、董事會依據企業文化而訂定。大部分企業會以員工的全薪或底薪為基礎,套入自訂的公式、標準做計算。
年終獎金要納稅嗎?
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員工在職務、工作獲得的薪資,不論多少金額都需依規定繳稅,年終獎金也是,企業也應依法執行扣繳義務。目前規定,年終獎金超過 86,001 元,企業需要預先扣繳5%所得稅;若未超過,則會在5月報稅時,國稅局將年終獎金列入年度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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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納稅之外,還要注意什麼呢?
企業在發放年終獎金時,除了要代扣所得稅之外,只要符合以下其一條件,就需要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若企業應扣卻未扣,恐處以 1 倍金額的罰鍰。
一、當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只要企業有發放任何獎金,而當月所有薪資總額 > 每月投保薪資總額,超過的部分應按補充保險費率 2.11% 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員工當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 4 倍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若員工當年度所有獎金的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企業需要在發放獎金的同時,幫員工代扣差額部分的補充保費。
由此可知,發放年終獎金並非簡單的事情,對於企業來說,要留意是否需要納稅、代扣與補繳差額,若處理不當,還有可能被處1倍罰鍰!Femas HR 注意到許多企業或人資夥伴對於獎金的相關規定或操作不熟悉,導致公司違法引發勞資爭議,除要繳納罰鍰外,甚至有損企業形象。只要透過Femas HR的薪酬模組設定年終獎金金額,系統會自動協助代扣,並結算成符合國稅局報稅的報表格式,企業或人資夥伴只要輕鬆點選下載,就能夠自動產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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